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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排非?这是叫板公检法的节奏么

2017-06-13 09:31:17 来源:丁一元律师


申请排非?这是叫板公检法的节奏么

申请排非?这是叫板公检法的节奏么


“刑讯逼供”是刑事案件里的高频词汇,那么有多少人知道“非法证据排除”?有多少刑辩律师申请过“非法证据排除”?律师申请“排非”能对案子带来什么样的帮助?

 

你,敢排非吗?你,会排非吗?你,排非了吗?

 

一元说法通过亲办案例,告诉你什么是非法证据!教你如何排非!让你在刑事辩护中有所作为!

 

案由:公安部目标案件&清远特大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两罪)

承办律师:广州盈科刑事部主任 丁一元律师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律师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不予认定制造毒品罪,两罪变一罪,被告人命运大逆转,律师成功打掉原本可判死刑的罪名,在被告人有前科的情况下,仅判处六年六个月,辩护效果不言而喻。

 

此案是公安部目标案件、清远中院近年涉及人数最多的涉嫌制毒贩毒案,制贩毒1.2吨,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40吨,涉嫌罪名包括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窝藏毒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涉案被告17人,辩护律师20多人,另有70多名群众到庭旁听。广州盈科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在会见和阅卷时发现,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地点和取证手段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在看守所外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丁律师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多次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最终,法院认为律师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制造毒品罪名不成立,仅判决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讯问地点合法性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被告人被刑事拘留,从讯问笔录显示,其在超过二十四小时后仍在公安局接受讯问,未按法律规定在二十四小时送看守所羁押,由于讯问地点不合法,辩护人提出在此期间的讯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特别值得提醒的是,本案公诉人辩称被告人除拘留外拘传也有24小时,但辩护人认为拘传是刑事拘留前的措施,因此拘留后在看守所外审讯的时间最长只能24小时,而不是48小时。

 

2、取证手段合法性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第8项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本案被告人称连续三十多个小时没吃没喝,在精神崩溃、迷迷糊糊的情况下签署了讯问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长达数十小时的饥饿、疲劳审讯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对此,公诉人辩称从笔录登记的时间显示,被告人有两三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此时,辩护人马上向法庭申请查看当时的讯问录像,却被公诉人以本案在立案之初无法预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像为由拒绝了辩护人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同时,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刚开始审讯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否则,在此情况下收集到的被告人供述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排除。本案是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涉毒案件,早已布控多时,辩护人还提供了案件破案之初的媒体报道,使控方观点不攻自破,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排非观点,取得极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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