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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为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7-06-08 09:42:23 来源:丁一元律师


吸毒者为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吸毒者为个人吸食携带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5c88d0e-563b-4924-8559-f7437e186042&KeyWord=%E8%AE%B8%E5%BB%BA%E5%B9%B3

导读:在我国,吸毒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吸毒者为自己吸毒而携带毒品却可能触犯毒品犯罪,对该行为的定性,目前在实务界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例如许建平案件中,许为个人吸食而购买毒品并藏于自己车中的行为在一审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二审改为运输毒品罪,同一案件在不同层级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吸毒者为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购买毒品行为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吸毒者为吸食毒品也会实施购买毒品行为,判断吸毒者的购买毒品行为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还是贩卖,在许建平案件中,一审法院没有区分“以贩卖为目的”和“供自己吸食为目的”将其错判为贩卖毒品罪。

构成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吸毒者常会为自己吸食毒品而将毒品携带于身上,乘坐交通工具,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符合运输毒品罪的客观行为方面,因此有的法院将此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毒品罪并列,侵犯的客体是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该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助长毒品的流通和扩散,危害社会。因此,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具有特定意义,它与走私、贩卖毒品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关,例如为了走私、贩卖毒品而进行运输就构成此罪。而吸毒者为自己吸食毒品而将毒品通过交通工具从甲地带到乙地吸食,其目的并非为促进毒品的流通,对社会的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不可相提并论,所以吸毒者为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携带的毒品是否为个人吸食毒品?

经上文分析,我们可能会产生疑问,如何判断行为人购买、运输毒品的主观目的,是为个人吸食还是为了实施毒品犯罪?认定吸毒者携带毒品运输的目的和意图时应根据毒品的数量,综合考察吸毒瘾癖程度、毒品市场实际情况等因素,毒品数量是认定吸毒者携带运输毒品的目的和意图的重要因素。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吸毒者为自己吸食毒品会持有一定的毒品,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其持有毒品的数量是否达到一定数量,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吸毒者为自己吸食毒品可能实施购买、携带、运输毒品的行为,这些行为与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行为有重合之处,实践中当吸毒者携带的毒品数量大,法官就易在上述几种罪名之间发生混淆,忽视了这几种罪名在犯罪客体和主观方面的根本区别,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吸毒者携带毒品运输行为的定性出问题, 20004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南宁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200812月《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为:“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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